重金属废水超标近10倍,为何不找污水处理厂家?
2017年11月21日上午,某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天该公司喷塑线生产正常,酸洗磷化线未生产,污水处理系统药剂桶上水泵故障维修中,污水处理系统仍启用中,现场发现有水样经污水管网流入纳管排放口。
经询问,污水池内原有废水满溢,达到相应水位后污水处理系统水泵自动打水。经现场PH试纸测试,排放废水偏酸性,执法人员现场于纳管排放口取水样一瓶。样品经某区环境监测站分析,该公司所排废水化学需氧量、锌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锌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规定,该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涉案的2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刑事拘留。